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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罚款4万、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教训太惨痛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2-25 11:04
标题: 罚款4万、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教训太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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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强调!
开农资店进行农药销售之前请一定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下为近期无证经营农资案的一些情况,各位农资人一定要引以为戒!

案例一
莆田市秀屿区陈某英直接负责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6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对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查办该案件中,发现陈某英为该农资店的主管负责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作为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主管人员,其直接负责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柳河县某农药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和禁用农药案
2022年6月,柳河县农业农村局接柳河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柳河镇某农药店涉嫌经营禁用农药[color=var(--weui-LINK)][url=]百草枯[/url]。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该商店经营多种农药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当事人库存和销售涉案农药产品总计607瓶(袋),经县发改局价格认定案值金额为5720元。2022年10月,柳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申请人申请履行完听证程序后,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并处罚款4.00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4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31日,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某超市加盟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2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某超市加盟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件线索。经查,该超市加盟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该超市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超市加盟店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35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图文无关)

案例四
青神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3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组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市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农药产品中有限制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没收经营的限制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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